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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时间:2025-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应勇强调

紧扣检察职能开展专项监督

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3月26日,最高检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

党中央作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日前,最高检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对开展专项监督作工作部署,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主持会议并宣读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应勇指出,最高检决定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务实举措,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年度重点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扎实推进专项监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

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专项监督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要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坚决防治办案与利益挂钩。要勇于自我监督,直面问题不回避、动真碰硬出实招、刀刃向内见实效,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做到“三个善于”,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应勇指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是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要求,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开展工作。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工作衔接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提升执法司法质效,着力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内部要树牢“一盘棋”意识,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用好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跨区域检察协作等工作机制,实现四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在注重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加大重大案件、重点案件交办力度,加强办案督导指导,确保专项监督取得实效。

葛晓燕在讲话中要求,要认真落实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聚焦11个方面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要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的监督办案,依法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等,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合力推动涉企刑事“挂案”清理。要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注重纠正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办相关刑事案件。要依法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推动治理小过重罚、重过小罚、以罚代管等问题。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要注重以检察公益诉讼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履职探索,推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会议以视频方式同步开至各省级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最高检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最高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级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条线检察人员在分会场参会。(转自:最高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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