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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强化检察监督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
时间:2026-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强化检察监督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应勇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论述,一体推进检察监督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

二、深化检察监督理论研究,为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三、坚持强基固本、健全长效机制,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监督理论研究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加强检察监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对强化检察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既要有检察监督实践的持续推进,也要有检察监督理论的丰富发展。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强化检察监督,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推动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相融互促,更好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论述,一体推进检察监督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202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检察领域的具体体现。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

党和国家设立检察机关,宪法法律明确检察机关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旨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公正司法、强化检察监督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持续引领检察监督理论和实践丰富发展。关于检察监督的政治方向,强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关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定位,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关于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责,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强调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关于检察监督的价值追求,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关于检察监督的办案要求,在实体上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程序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效果上强调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关于检察监督的履职能力,强调要建设过硬队伍;强调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关于检察监督的履职保障,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进行;等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开宗明义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有这些,都为推进检察监督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是理论的源泉。强化检察监督既要在实践中求实,也要在理论上求真。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推动检察实践和检察理论深度融合、相得益彰,更好发挥检察监督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等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助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二、深化检察监督理论研究,为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各项检察职权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强化检察监督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课题。要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入研究阐释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实践路径,推动依法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检察职权。

(一)关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等职权。审查是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方式、基本能力。要深入研究阐释审查的基本内涵、法定标准、履职程序,以及捕诉审查的功能作用、内在联系、衔接制约等,促进依法全面履行审查职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本质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要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依法决定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同时还要审查有无漏捕、漏诉以及诉讼活动违法情形并依法监督。要加强法理阐释和理论阐述,促进高质效办好捕诉案件。同时,要围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研究完善不同类型案件从宽和从严的审查重点、具体尺度、评价标准,促进更加有力依法从严惩治严重犯罪,推动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二)关于诉讼活动监督

诉讼活动监督涵盖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监督,是一体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要聚焦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着力加强深层次、实质性监督研究,推动完善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刑事诉讼监督,要立足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特点,系统研究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各环节的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具体标准、衔接机制,推动增强监督效能。民事诉讼监督,要聚焦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事司法需求,围绕民事审判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工作,研究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能力,推动强化有效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要聚焦促进行政争议、行政申诉得到有效解决,围绕行政审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刑双向衔接等工作,研究一体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方法路径,推动强化有力监督。

(三)关于执行活动监督

执行活动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重要一环。检察理论研究要聚焦解决执行活动突出问题,推动提升执行活动监督整体效能。刑事执行活动监督,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推动一体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监外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等监督。新修订的监狱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监管人死亡、罪犯考核等法律监督职能。要跟进研究落实机制,着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要求,注重在开展涉民事终本执行程序监督、相关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中提炼监督规则,着力研究完善全程监督机制,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关于检察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鲜明的监督性质。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检察机关正在配合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制化。要深入研究建立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战略考量、现实意义、发展脉络、实践成效、国际影响等,深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标识性概念的科学提炼和学理阐释,持续彰显制度价值。主动跟进立法进程,围绕办案领域、调查核实、审前督促、审后执行等重点问题深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更好履行法律赋权。

(五)关于检察侦查

检察侦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保障。检察侦查包括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都具有监督属性。直接侦查,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深入研究相关认定标准,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机动侦查,要立足救济性、弥补性侦查权定位,进一步研究落实机动侦查的启动条件、办案程序等,确保办案效果。自行补充侦查,要深入研判自行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行性,注重推动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有机衔接,更加有力指控刑事犯罪。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把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作为“必答题”。深入研究落实高质效办案价值追求。要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统筹研究在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基础和实践要求,论证完善做到“三个善于”的工作举措,引导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推动在检察履职办案中做到质量、效率、效果统一于公平正义。深入研究提升高质效办案能力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队伍的看家本领,是政治能力、专业本领的综合体现。要研究阐释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外延,研究完善一体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的务实举措,引导检察人员在坚持依法监督基础上,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深入研究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围绕一体构建高质效办案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从理论上阐释回答高质效办案的依据、评判、路径、保障、责任问题,促进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研究把握行权规律,推动健全检察权运行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行使。

三、坚持强基固本、健全长效机制,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监督理论研究水平

推动检察监督实践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检察理论研究必须着眼着力于打基础、固根本、增后劲、利长远,助力开创检察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保检察理论研究正确方向

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强化检察监督首要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同样是检察监督理论研究的根本命题。要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到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全过程各方面,深入阐释如何持续提高检察履职办案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充分运用法治力量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结合检察监督实际,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阐释。要更好坚持“两个结合”,让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始终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传承中国文化,充分彰显检察制度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

(二)坚定法治自信,夯实检察理论研究自主根基

自信源于自主,自主才能自信。深化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深入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显著优越性,从底层逻辑上破除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的影响。要更加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从“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出发,加强检察监督基本概念、性质定位、工作规律、制度体系等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专业化、学理化、体系化阐释,总结提炼更多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要加快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高质量编写中国检察学等教材,深化检察学基本范畴研究,提升中国检察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压实检察责任,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格局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国家检察官学院等相关部门要更好发挥职能优势,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统筹谋划。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持续把检察理论研究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保障,凝聚工作合力。要持续健全全员参与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体系,将理论研究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培养更多研究人才。要坚持开放式研究道路,持续深化检校共建,充分发挥检察研究基地作用,持续抓实研究成果产出与转化,共同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权威性、影响力。

强化检察监督,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强化检察监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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