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2-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本院动态  
·“羊肠”小泾变通渠 “水润林西...
·林西县人大常委会到县检察院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林西县检察院走进辖区企业开展...
·林西县检察院党支部联合县林业...
·维护国家安全 “检察蓝”在行动
·林西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对司法...
·林西县检察院党支部与县委第二...
 案件聚焦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红力...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东涉嫌受...
·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周军涉嫌贪...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沈德法...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世益涉嫌...
·河南检察机关依法对肖星涉嫌受...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唐双宁涉嫌...
·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永宁决定逮捕
 友情链接  
基层检察院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北段 编码:025250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电话:0476-5322000 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